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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約定房歸女方 男方占房賠付房租

    2021年10月20日 10:23    來源:法治日報    記者 索朗扎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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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離異時,協議約定孩子由女方撫養(yǎng),房屋歸男方所有,但在孩子成年前均由女方和孩子在房內居住。然而,離異后還不到兩年,男方就帶著父母搬進了房屋。近日,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其給付女方在外租房費。

    法院查明,陳某(女)與吳某(男)原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9年1月,陳某與吳某協議離婚,考慮到孩子日后的教育發(fā)展,吳某決定將自己婚前購買的房屋交由陳某和孩子居住。2020年,因雙方多次發(fā)生矛盾,陳某暫定在外居住。同年10月,吳某及父母搬入了案涉房屋并更換門鎖。

    陳某認為,男方與其父母的行為給自己及孩子造成租金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男方給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間的租金共計6.5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陳某與吳某簽訂的協議書,陳某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權,而吳某已于2020年10月開始在涉案房屋居住,明顯侵害了陳某的權利,考慮到陳某、吳某缺乏共同居住的條件,本著照顧女方和孩子的原則,對陳某主張的租房費用,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根據涉案房屋所在地段市場租金情況,酌情認定每月租金為3000元,租金給付期間為2020年10月起暫計算至2021年9月,判令吳某給付陳某租金3萬余元。

    吳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法院對此案的判決主要是依據男女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該協議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應當遵守,如未如約履行給對方造成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若當事人需要設立居住權,應在達成合意后及時前往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確保自身的權利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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