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帖稱廣東中山市人社局紀委書記梁國影更改兒子林鈺成的考試分數,幫其考上該市公務員。8月5日凌晨,中山市紀委公布處罰結果:取消林鈺成公務員錄用資格;停止梁國影市人社局紀委書記職務;對梁國影進行立案調查;對涉案人員依紀依法作出嚴肅處理。(8月5日中國新聞網)
中山市處理“改分書記”的效率是一流的,在短時間內就作出處理意見,令人鼓舞。然而,看完新聞后,總感到喜憂參半,我對中山市的處理結果只能說,還得看最終結果。但愿對紀委書記梁國影及相關涉案人員的后續(xù)處理,不能不了了之,更不能留下處理上的“尾巴”。
現在一些地區(qū)官員出了轟動全國的事,當地政府在處理上都是雷厲風行的,往往都是連夜召開專題會議,處理結果“不過夜”。通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做出處理決定迅速,具體處理上避重就輕。為了減少社會的影響面,一些地區(qū)政府為了表示立場,在處理上是果斷的,比如,取消某人的入選資格,不予錄用等,對涉及到的當事人進行處分,并表示進行后續(xù)調查處理。凡是這種情況,十有八九后續(xù)調查處理就成了“尾巴”,也就不了了之了。
之所以,前半部分處理迅速,后面的調查處理留“尾巴”。問題就是,為了應對媒體、公眾,先做出高姿態(tài)的處理意見,讓公眾看到政府的誠意,后面媒體、公眾關注度低了,也就是過了這陣風了,處理上也就“打折扣”了,甚至就避而不談了。
“改分書記”的問題是嚴重的,我們不能對這樣在公考中徇私舞弊的官員,輕描淡寫地行進停職處理,更不能止于這樣的處理。如果這樣,公眾這一關也過不了。不妨回頭看一看,有幾個“蘿卜招聘”被追究法律責任的?《刑法》第418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改分書記”的處理,我們相關媒體和上級部機關要跟蹤,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不能讓中山市在處理上“點到為止”,讓后續(xù)調查處理成糊弄人的“尾巴”。這對其他公考生也是不公平的,更壯大了一些官員在公考中徇私舞弊的的膽量。公平社會建立,靠的是法制,對“改分書記”的處理只能刑上官員,才能徹底實現社會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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