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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母親房子作擔保 收了保證金沒開工

    2015年03月21日 11:19    來源:中國西藏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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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

    李某借用某建筑公司的資質與羅某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李某完成某公司青稞方便面、奶牛養(yǎng)殖場的土建及附屬工程,工程總投資為2000萬元。后來,李某再次借用某建筑公司的資質,與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某公司將度假村項目承包給李某完成,工程總投資為3000萬元。羅某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為完成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羅某與李某針對兩個項目分別簽訂了兩份《擔保合作協(xié)議》。在協(xié)議中約定,由李某對方便面廠出資100萬元、對度假村出資150萬元,作為工程的人工工資和工程保證金,并承擔工程的建設;羅某為保證項目落實并開工建設,自愿將其母親向某的房產作為抵押。向某在《擔保合作協(xié)議》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捺印,但對抵押的房屋未作抵押登記。合同簽訂后,李某組織工人、機械設備進駐工地,并開展了前期工作,同時將上述出資的款項支付給了羅某,但項目最終并未實際施工。

    對于李某與羅某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擔保合作協(xié)議》,向某均未參與,也未與李某單獨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條件。

    工程遲遲未開工,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羅某返還項目保證金和人工工資、賠償損失等共計490.6萬元,向某承擔擔保責任。

    判決

    經審理后,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羅某返還李某各項款項共計490.6萬元;向某不承擔擔保責任。

    警示

    保證是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人在合同中對于債務愿意提供擔保,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且該意思表示被債務人接受。本案中,法院認為李某與羅某簽訂的兩份《擔保合作協(xié)議》中各有關條款并不能體現(xiàn)出向某有以其個人財產對李某支付給羅某的工人工資和工程保證金進行擔保的意思表示,即在兩份《擔保合作協(xié)議》中均無向某與李某達成合意,同意以其個人財產承擔保證責任的相關內容,故認定向某不承擔擔保責任。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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