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年時間內,劉某先后從王某處借走現金250萬元,劉某承諾在借款日當年的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逾期未還,每月按借款總額的10%加收違約金。眼看已經過了10月份,劉某卻分文未還。無奈之下,王某只能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某返還250萬元,支付違約金75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王某向法院提交的證據為《借條》一份,以證明劉某從王某那里借款的金額、約定的還款日期及違約責任的事實。劉某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其缺席審理,劉某在訴訟中未提交答辯意見及任何證據。
【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從原告處共借到人民幣250萬元,且承諾于同年9月30日前一次性還清,若逾期未還,每月按上述總款的10%加收違約金。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借貸關系明確,劉某應按約定向王某償還借款并支付違約金。劉某在《借條》中承諾了違約金,在訴訟中未向法院提出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而王某在訴訟中自愿將違約金降低為借款總額的30%,法院予以確認。據此,法院依法判決劉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王某償還借款25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75萬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劉某承擔。
【說案】
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本案中,劉某經法院依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在庭審中,王某提供了劉某出具的借條,雙方借貸關系明確,被告應按照約定償還借款,劉某拒不到庭的行為,應視為其自動放棄抗辯權利,不影響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依法裁判,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劉某向王某償還借款并支付違約金。(記者 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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