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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離開旅游團 旅行社退還未使用費用

    2015年03月21日 11:19    來源:中國西藏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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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旅游者陳女士參加了某旅行社“七日藏地縱橫游”的旅游團,簽訂的旅游合同上有送團安排。陳女士因家里有事,需提前一天結束旅游。要求旅行社送機,并退還一天的住宿費200元。由于旅行社的車暫時沒有空閑;同時旅行社安排的賓館是標間,兩人一間,陳女士提前離團,旅行社還是要為房間繳費,成本是一樣的。所以,旅行社拒絕了陳女士的請求。

    處理情況

    拉薩市旅游局質監(jiān)所工作人員介紹,“七日藏地縱橫游”的第六天旅游線路是“江孜——卡若拉冰川——羊卓雍措——崗巴拉雪山——曲水——拉薩河——拉薩”其中羊卓雍措的門票40元/人,可視為“尚未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責令旅行社退還旅游者陳女士40元;至于住宿費,無論陳女士住不住,費用都“實際發(fā)生”,陳女士要求旅行社退還一天的住宿費的要求不予支持;旅行社確無車輛送團的情況下,責令旅行社支付陳女士35元作為送團費。其中10元為從賓館到機場大巴站的打的費,25元為機場大巴費。

    律師點評

    西藏法鑒律師事務所律師姚凱介紹,陳女士因自己家中有事而要求提前一天結束旅游,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是陳女士要求變更或提前解除合同,其自身的損失應由自己承擔。旅行社尚未實際發(fā)生的費用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旅行社應當退還,而房費由于系2人一間,陳女士單獨退團,這間房的房費未發(fā)生變化,屬于已實際發(fā)生的費用。如陳女士要求旅行社單獨派車送機,旅行社將由此產(chǎn)生額外的車費,這部分增加的費用是需要陳女士自行承擔的。最終,由旅行社支付35元的送團費,使得雙方都減少更多的損失。(記者 許斯琦)

    責任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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