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趙某于今年3月在拉薩市某工地干活,某天上午,剛開始干活沒多久,被樓上落下的一塊石頭砸中右腳,當場因劇痛昏倒在地,后被工友們及時送到醫(yī)院。經醫(yī)院檢查,趙某的右腳第二趾中節(jié)骨骨折。后被拉薩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并被醫(yī)院鑒定為九級傷殘。趙某家人幾次找工地負責人賠償,然而工地的相關負責人卻對其不管不問。為了維護自己合法的勞動權益,趙某便向拉薩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拉薩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接到該案件后,迅速展開調查,因趙某受的傷被確定為工傷,且被鑒定為九級傷殘,而該工地沒有依法為趙某繳納工傷保險,趙某應與該工地解除勞動關系。
仲裁裁決
拉薩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趙某提供的“拉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工傷證明書”和“拉薩市人力資源鑒定委員會職工工傷(職業(yè)?。﹦趧幽芰﹁b定結論通知書”,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雙方都無異議,應予以采信。
本案經調解,雙方并未達成協(xié)議。但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仲裁委員會裁決如下:該工地負責方向趙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108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24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66800元,共合計110000元。(記者 田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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