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馬先生在西藏商報抖音平臺留言反映,他就職的山南市某醫(yī)院未給員工繳納社保,還經常出現連續(xù)上班超36個小時的現象。他先后向當地相關部門反映訴求,但都被相互推諉,未能解決問題。這名員工的維權經歷,或許也是一些勞動者正在面臨的困惑:社保到底是不是強制險種?企業(yè)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哪些途徑能夠合法、有效維護自身權益?為此,記者采訪了北京市北斗鼎銘(西藏)律師事務所律師管麟猛。
據馬先生介紹,他和妻子于2016年4月應聘到山南市的一家醫(yī)院工作,并與該醫(yī)院簽訂了勞動合同。馬先生告訴記者,工作期間,醫(yī)院從未給他繳納過社保。“剛應聘到該醫(yī)院時,就和醫(yī)院簽了勞動合同,我清楚地記得,合同上面明確地寫著入職后,就為員工購買社保?!瘪R先生說。
馬先生告訴記者,去年的時候,他向該醫(yī)院提出讓醫(yī)院繳納社保的訴求,但醫(yī)院給他的答復是,想要繳納社保可以掛單位的名字,但費用需員工自行承擔。馬先生還坦言,他在該醫(yī)院工作的六年多時間里,每次簽訂的合同內容都不一樣。去年就簽訂了一份勞務派遣合同,合同里又寫著員工要繳納社保的,費用需自行承擔。
馬先生表示,該醫(yī)院還存在超時加班的現象。他從早上接班開始,除中午和下午有兩個小時的吃飯時間外,要一直持續(xù)上班到第二天早上。而第二天又是一個正常班,正常班結束后連著又是一個夜班,持續(xù)上班長達36個小時?!懊總€月,會安排10個這樣的超時加班,而每次夜班只支付40元的加班費,再沒有額外的補貼。”
馬先生及他的妻子哭訴道,他們也曾找過相關部門,但都沒解決他們的訴求。前幾天在閑暇時間玩抖音時,刷到了西藏商報抖音短視頻,便在下方留言表達了自己的訴求。記者了解了馬先生的苦衷后,便聯系了北京市北斗鼎銘(西藏)律師事務所律師管麟猛,對馬先生所經歷的遭遇進行了分析,并作出相關提醒。
管麟猛介紹,關于社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的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購買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勞動者享有的基本權利,不得通過約定的方式予以變更或放棄。作為用人單位,山南市某醫(yī)院沒有為馬先生及妻子購買社保屬于違法行為。
關于勞務派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如果馬先生及妻子已經連續(xù)與用人單位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山南市某醫(yī)院應當與馬先生及妻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是通過勞務派遣方式規(guī)避用工的法律責任。此外,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第三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崗位上使用派遣勞動者,故作為醫(yī)院的醫(yī)務人員是否可以進行勞務派遣,律師認為醫(yī)務人員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屬于專業(yè)核心技術人員,故不得進行勞務派遣。
關于加班工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足額支付法定的加班工資,并嚴格控制加班時長,故馬先生及妻子有權依法通過協(xié)商、勞動仲裁等方式主張法定的加班工資。
綜上,管麟猛提醒廣大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三部曲”,即“事前重合同,事中重證據,事后重行動”。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可以通過“裁判文書網”“國家企業(y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中國執(zhí)行信息公開網”等平臺查詢用工單位的涉訴及信用狀況,簽訂一份放心的勞動合同;在工作過程中,要善于收集工作崗位變動、薪酬變動、加班材料等證據以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離職后,如果用工單位存在違法行為,勞動者要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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