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1日西藏自治區(qū)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1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區(qū)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正 2016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區(qū)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證自治區(qū)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職權,履行代表義務,充分發(fā)揮代表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下簡稱《代表法》)的規(guī)定,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qū)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自治區(qū)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國家權力。
第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請假。
代表未請假或者請假未獲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依法終止其代表資格,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通知代表原選舉單位或者原選區(qū),并予公告。
第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前,應當圍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議題,通過視察、走訪等形式廣泛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為會議期間執(zhí)行代表職務作好準備。
第五條 代表有權依法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jù)和方案。提出制定或者修(訂)改地方性法規(guī)的議案,應當附有法規(guī)草案、修訂草案或者修正案草案。
第六條 提議案的代表可以受邀請列席議案審查會議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的會議,發(fā)表意見。
第七條 代表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有權依法聯(lián)名提出候選人,并用書面的方式向大會主席團說明推薦的理由。
第八條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依法聯(lián)名提出的質詢案,應當是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貫徹執(zhí)行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中存在的重大問題。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質詢案按照大會主席團的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在會議期間作出答復。答復的方式由大會主席團決定。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shù)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經(jīng)大會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九條 代表依法提出的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對象及理由。
第十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法聯(lián)名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提議應當寫明調查的對象、問題、內容和要求,由大會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十一條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明確具體、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進行檢查、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受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托,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chǎn)生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根據(jù)主席團的安排,負責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
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地區(qū)工作委員會,根據(jù)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負責指導本地區(qū)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組織開展的閉會期間的活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或者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或者協(xié)助下;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或者協(xié)助下,按照便于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組成代表小組開展活動。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參加下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小組活動。
第十五條 代表應當積極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主席、副主席組織的代表活動。因故不能參加的,應當向組織活動的機關請假。
第十六條 代表小組活動的主要內容:
(一)學習宣傳憲法、法律、法規(guī)及本級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精神;
(二)圍繞法律、法規(gu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調查、檢查和視察;
(三)聯(lián)系人民群眾,走訪選民,聽取并收集他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四)學習和交流代表工作經(jīng)驗;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自治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qū)工作委員會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及主席團安排的其他活動。
第十七條 代表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安排,圍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的各項議題以及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和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進行調研、視察。
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h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jù)代表的要求,聯(lián)系安排本級或者上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
代表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八條 代表進行調研、視察時,有關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負責人,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并回答詢問。
代表參加視察形成的報告,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轉交有關機關或者組織。對報告中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向代表反饋。
第十九條 代表參加調研、視察時,遇有與代表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事項,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 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提議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代表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組織安排,參加代表評議、執(zhí)法檢查和工作檢查。被評議、檢查的國家機關和單位,應當如實向代表介紹情況,提供有關材料,聽取代表意見,并根據(jù)代表評議、檢查所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整改。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qū)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fā)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jīng)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jīng)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xiàn)行犯被拘留,執(zhí)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代表受到拘禁或限制人身自由時,應當主動表明代表身份,并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主席團提出申訴。
第二十四條 代表受原選區(qū)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jiān)督。
代表應當與原選區(qū)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保持密切聯(lián)系,采取座談、走訪、接待來訪等多種形式,聽取和反映選民的意見和要求,回答原選區(qū)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接受監(jiān)督。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應當以多種方式向原選區(qū)選民報告履職情況。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定期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區(qū)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代表不在原選區(qū)居住或者不在原選舉單位所在地工作的,應當適時到原選區(qū)或者原選舉單位參加代表活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應邀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執(zhí)法檢查和其他活動。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的執(zhí)法檢查和其他活動。
第二十六條 代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在閉會期間參加視察、執(zhí)法檢查、評議、列席會議、參加代表小組活動,代表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時間保證,并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工資、獎金、福利和其他待遇。
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執(zhí)行職務時,由本級財政給予補貼。
第二十七條 代表活動經(jīng)費,每年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jù)實際需要提出計劃,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無鄉(xiāng)級財政的,列入縣級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撥付,專項使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為代表執(zhí)行職務提供服務。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通過定期走訪,召開座談會,建立接待制度,受理來信來訪,組織專題活動等多種形式,保持同代表的聯(lián)系。
第二十九條 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復。
有關機關、組織在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過程中,應當與代表聯(lián)系溝通,充分聽取意見。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報告,并印發(fā)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予以公開。
第三十條 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應當尊重代表的權利,對有義務協(xié)助代表執(zhí)行代表職務而拒絕履行義務,阻礙代表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對代表執(zhí)行職務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主席、副主席責成有關部門查明情況,依法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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