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4月18日西藏自治區(qū)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4 年6月9日西藏自治區(qū)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結合西藏自治區(qū)各少數民族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條款作如下變通:
第一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女不得早于十八周歲。
第二條 廢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對執(zhí)行本條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關系,凡不主動提出解除婚姻關系者,準予維持。
第三條 對各少數民族傳統(tǒng)的婚嫁儀式,在不妨害婚姻自由原則的前提下,應予尊重。
第四條 禁止利用宗教干涉婚姻家庭。
第五條 結婚、離婚必須履行登記手續(xù)。
第六條 對非婚生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改變全由生母負擔的習慣。
第七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凡本變通條例未加補充或變更的條款,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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